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 规、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 和财务信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 胡居洪 许领 李敏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