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 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认真阅 读并经讨论后,对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请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历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 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 意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李敏 胡居洪 许领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