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14-12-11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4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
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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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
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形成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经理层执行。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主任委员、董事会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
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
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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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
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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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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