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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14-12-11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4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

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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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重

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形成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经理层执行。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主任委员、董事会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

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

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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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

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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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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