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4-12-1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
议厅。
三、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
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四、主持人:董事长 林云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列席人员:见证律师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和代
表股份数;
(二)主持人提名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审议议案:
1、《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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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五)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六)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由公司有关董事、监事进行解答;
(七)暂时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复会,总监票人宣读现场及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九)参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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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相关
要求,公司自 2014 年起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
审计。鉴于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信状况、执
业经验,以及其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服务,了解公司经营及
发展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聘请山东和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李敏先生、胡居洪先生和许领先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历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
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
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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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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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原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现将公司《章程》第十五条修订为:“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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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章程》原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将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修订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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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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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修订为:上市公司应当
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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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修订为:股东与股东
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修订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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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修订为: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第四十八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现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修订为:本规则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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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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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注册地址原为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56号,办公地址为山东
省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公司现根据实际情况,拟将公司的注册地址
变更为山东省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并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住
所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
56 号。邮编:250100”。
现将公司《章程》第五条修订为:“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洪
楼西路 29 号。邮编:250100”。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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