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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金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2016-07-12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筹划
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对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继续停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相关各方商讨、论证并积
极推进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同时,公司董事会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有关
规定,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由于公司对重组标的资产进行了更换,公司与有关交易各方
尚需进一步沟通、协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
事项及交易方式等具体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法律、审计
及评估等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故公司股票无法按期复牌。
    3、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
    4、为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
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继续停
牌有利于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事项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


独立董事:   李敏      冯全甫       贾辉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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