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6-08-23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29日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主 持 人:董事长 林云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列席人员:见证律师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和代表
股份数;
(二)主持人提名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审议议案:
1、审议公司《关于修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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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议案》(修订后)。
(四)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五)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六)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由公司有关董事、监事进行解答;
(七)暂时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复会,总监票人宣读现场及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九)参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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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关于修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修订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原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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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 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原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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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三、 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原为:
(一)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1、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票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推荐方式提名。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5、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现修改为:
(一)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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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董事时,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
2、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换届或更换、增补监事时,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监事候选人以股东大会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5、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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