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17-05-19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
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
保等与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
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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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证券部
负责的投诉处理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
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
议。
第六条 证券部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
敷衍搪塞。
第七条 证券部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
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证券部处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
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制定
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公司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证券部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投
诉处理工作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的矛盾激化
行为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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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
诉,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公司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
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
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
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
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
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工
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
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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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
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
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
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
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
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
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
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或其他群众性事件时,
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
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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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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