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北京新恒基 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投资”)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交易对方新恒基投资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协议的签署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能够有效保障本次重组 完成后公司的合法权益,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独立董事: 冯全甫 刘学民 姜晶 2019 年 12 月 9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