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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3-0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
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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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
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
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七)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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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
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合理的
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
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九)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
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
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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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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