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公司存在长期拖欠职工的薪酬、社保费、税款及滞纳金等高额债务问题,
滞纳金持续的计提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薪酬、社保费、税款及滞纳金等历
史遗留的债务问题,补充公司净资产,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为
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因此,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
公司解决高额债务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因此,董事会决定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表决通过的原第 1、2、
3、4、5、7、10、11 项议案,重新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法律规定,
从根本上有益于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冯全甫 刘学民 姜晶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