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粤泰:粤泰股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2021-07-20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ST 粤泰          公告编号:临 2021-077 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被
               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城启”)持

有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513,376,000 股,占公

司发行股本的 20.24%。广州城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对本公司股东及股

权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不存在广州城启占用

公司资金及公司为广州城启提供担保等事项。



    2021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粤泰控股”)之一致行动人广州城启相关情况通知及发来的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2021)粤破终 56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

产”)与广州城启等执行一案(案号:(2020)粤 01 执恢 364 号),长城资产在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执行过程中,以广州城启无法清偿

到期债务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后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2021)粤 01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长城资产申请。长城资产随即上诉至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近日,广州城启收到广东高院(2021)粤破终 56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高

院认为,广州城启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裁定撤


                                       1
销广州中院(2021)粤 01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州中院受理长城资产

对广州城启的破产清算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案卷尚在移卷过程中,经公司核实,广州中院

尚未收到移回的案卷,未作出正式的破字号《决定书》,亦未选定破产管理人。

待广州中院收到上述案件案卷并作出破字号《决定书》后,广州城启将正式进行

破产清算程序。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粤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城启、广州

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西藏棕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627,052,318 股,其中限售

股 1,547,052,318 股,非限售流通股 80,000,000 股。粤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

累计被冻结股份 1,627,052,318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发

行股本的 64.15%。粤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含广州城启)已进入司法拍卖

程序的股份数有 729,038,318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1%,占公司发

行股本的 28.7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州城启持有公司股份 513,376,000 股,占公司发行股

本的 20.24%。广州城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对本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等

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

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相互独立。广州城启的破产清算不会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不

存在广州城启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为广州城启提供担保等事项。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

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