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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粤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2022-04-30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司 202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就核查结果说明如下:

     1、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 2021 年仍有新增融资计划,由于该部

分下属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除提供抵押物之外,仍有可能需要本公司或

者本公司直接、间接控股的下属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了操作方便,本

公司经营管理层提请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申请以下授权: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 2021 年在公司担保余额人民币 150 亿元的限额内,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和

间接控股的下属公司对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下属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

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包括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50%以后的借款担保),该授权只

限于为本公司其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包括 2020 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其中为各全资下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67

亿元的担保,为各控股下属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3 亿元的担保。
     2、截止报告期,本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明细为:

     ①截止报告期,本公司持有广东省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公

司为其担保明细为:富银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支行

借款 8,190 万元,借款余额 15,324,780.86 元。

     ②截止报告期,本公司持有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公司
为其担保明细为:广州旭城实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借

款 30,000 万 元 , 后 债 权 人 变 更 为 信 达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借 款 余 额 为



                                           1
252,874,315.64 元。

    ③截止报告期,本公司持有三门峡粤泰房地产开发公司 100%股权。本公司

为其担保明细为:三门峡粤泰向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1,200 万元,借款余额 1085 万元。

    ④截止报告期,本公司持有广州远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本

公司控股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

限公司为其担保明细为:远泰投资向信达资产借款 892,941,026.30 元,借款余

额 860,950,102.86 元。

    ⑤截止报告期,本公司控股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淮

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明细为:厦门锬潮贸易有限公司向信达资产

借款余额 707,593,803.32 元。

    ⑥截止报告期,本公司持有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 50%股权。本公司为其

担保明细为:江门市悦泰向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 90,000 万元,借款余

额 50,990 万元。

    ⑦截止报告期,粤泰股份、江门市悦泰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为厦门市宝汇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提供 54,000 万元反担保,担保余

额 279,945,098.04 元。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637,438,100.72

元,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987,538,901.36 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3.5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649,899,199.3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9.30%。截至本专项说明
出具日,担保逾期共 1 笔,累计金额为 1085 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有其它再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非、张晓峰、胡志勇
                                                   二 O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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