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粤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 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 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予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前述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公 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 14:00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按前述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通过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5月20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2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3人(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含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1,479,447,47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3321%。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3 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7,661,0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92%;反对 1,71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59%; 弃权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49%。 议案二、《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7,721,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33%;反对 1,71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59%; 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08%。 议案三、《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6,295,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69%;反对 2,13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42%; 弃权 1,01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689%。 议案四、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6,691,7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37%;反对 1,738,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74%; 弃权 1,01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92,588,5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5893%;反对 1,7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97%;弃权 1,01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5210%; 议案五、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6,714,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53%;反对 1,71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59%; 弃权 1,01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688%。 议案六、《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 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6,295,8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69%;反对 2,13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42%; 弃权 1,01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689%。 议案七、《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融资额度提交股东 大会授权的议案》 5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7,621,4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765%;反对 1,71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59%; 弃权 1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76%。 议案八、《关于预计 2022 年度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6,741,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71%;反对 2,60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0%; 弃权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92,638,7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6150%;反对 2,60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334%;弃权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516%; 议案九、《关于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22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8,973,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79%;反对 37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2%; 弃权 10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94,870,1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7573%;反对 3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 6 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11%;弃权 100,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516%;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 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 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