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泰股份: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9
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粤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文件
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
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2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予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前述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公
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8日星期二下午
14:00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按前述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通过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0月18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以股权登记
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为准,含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所
持(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1,611,002,41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5191%。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对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0,401,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26%;反对 60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70,693,06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491%;反对 6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0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二、《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信达债务 A 包)》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0,401,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26%;反对 60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70,693,06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491%;反对 6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0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议案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信达债务 B 包)》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10,401,4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26%;反对 60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如下:同意 170,693,06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491%;反对 6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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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0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
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
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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