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97,756,455.63元,根据相关诉讼文书,还包括利息约5,534,972.10 元,违约金约3,192,826.12元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大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7年4月10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其借款本金29,176,527.02元向福田法 院提起诉讼。经公司统计,至此,除去公司已经披露的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借 款合同纠纷;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 务转移合同纠纷及与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外,公司近12个月内的累计涉诉金额合计 为人民币97,756,455.63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现将各案件基本情 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涉案金额 (仅为本金,不 序 起诉方 被起诉方 类型 含诉讼费、利息、 当前进展情况 号 违约金等费用) (元) 1 冷水江市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197,710 一审尚未开庭 一审已判决,二审 2 嘉善百伟锌业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5,364,077.88 已上诉未开庭 3 株洲市恒麒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385,998.20 已调解 4 株洲市江泰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000,982.38 已调解 5 株洲众乐特种包装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7,546,868.94 一审尚未开庭 6 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6,253,045.14 一审尚未开庭 7 长沙科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5,126,149.57 一审尚未开庭 8 株洲市南塑包装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3,571,915.06 一审尚未开庭 9 株洲市捷辉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050,905.90 一审尚未开庭 10 株洲市元素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7,908,648.53 一审尚未开庭 1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11 株洲市泰达化工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578,648.68 一审尚未开庭 12 扬州市兴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62,910 一审尚未开庭 13 株洲市程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197,673.16 一审尚未开庭 14 株洲杰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95,560 一审尚未开庭 15 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748,663.72 一审尚未开庭 16 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72,610.20 一审尚未开庭 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 一审已判决,公司 17 向荣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598,000 公司 未再上诉 铁路货物运输 18 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768,920 一审尚未开庭 合同纠纷 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金融借款合同 19 有限公司、柳州化学工业 29,176,527.02 一审尚未开庭 圳分行 纠纷 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 2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6,062,626.45 一审尚未开庭 限公司、李兴华 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 21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7,688,014.80 一审尚未开庭 限公司 合计 97,756,455.63 二、各个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冷水江市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冷水江市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 6 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书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 销售工业化工产品焦亚硫酸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供货至 2016 年 7 月。2016 年 9 月,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购销合同》,补充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湖南中成尚拖欠原告方货款 1,197,710 元,为此, 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1,197,710 元,违约金 359,313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嘉善百伟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嘉善百伟锌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长期业务往来单位,签订数份《购销合同》开展锌粉买卖业务。原告按约定向被 告供应货物。截止至 2016 年 9 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5,364,077.88 元。2016 年 9 月 30 日,原被 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5,364,077.88 元,此后被告每月支付 50-100 万 元,但被告此后未能按约定支付欠款。为此,原告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5,364,077.8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38,742.60 元(暂计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此后按人 民银行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还清本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支付原告货款 5,364,077.88 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 以 5,364,077.88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24,810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湖南中成已经递交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三)株洲市恒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恒麒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 月 4 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离子膜液碱, 但被告尚欠 2,385,998.20 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 2,385,998.2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财产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3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本案一审已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此合同纠纷。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湖 南中成尚欠原告株洲市恒麒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2,351,993.80 元。调解协议如下:被告湖南中成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所欠原告货款 2,351,993.80 元,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12,944 元和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承担。 (四)株洲市江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江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8 月 4 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16 年 1 月 6 日,被告又与原告 续签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离子膜液碱,但被告湖南中成尚欠原告货款 1,000,982.38 元。2017 年 2 月 4 日原告诉至相关法院。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0,982.3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572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经相关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被告一致确认湖南中成尚欠株 洲市江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 1,000,982.38 元,湖南中成在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货款 1,000,982.38 元;2、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五)株洲众乐特种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众乐特种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自 2013 年 6 月以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其产品包装桶,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 定,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连续供货至 2016 年 12 月底。因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7,546,868.94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初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7,546,868.9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75,468.68 元(利息暂计至 2017 年 2 月底,要求按年利率 6%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4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甲醛、甲醇、硫磺等生产所需原料,采购双氧水等,综合后被告尚欠原告 货款 6,253,045.14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共计 6,253,045.1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保全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长沙科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长沙科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自 2011 年向原告供应锌粉,双方并按月签订了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连续供货至 2016 年 9 月底。双方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经对账确认:截至 2017 年 3 月 1 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 4,948,629.57 元。原告亦多次向被告催促要货款未果。又因 2017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的另一债权人株洲市石峰区华联物资供应站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 株洲市石峰区华联物资供应站对被告的 177,520 元债权,该债权转让通知依法送达被告即生效。因 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末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5,126,149.5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50,000 元(利息暂计至 2017 年 3 月底,要求按年利率 6%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八)株洲市南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南塑包装有限公司 5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自 2000 年被告成立伊始即向其供应产品包装袋,双方按月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 务进行约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连续供货至 2016 年 11 月底,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 货款 3,571,915.06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3,571,915.0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71,438.3 元(利息暂计至 2017 年 3 月底,要求按年利率 6%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九)株洲市捷辉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捷辉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自 2015 年 12 月伊始向被告供应三聚磷酸钠、活性炭等原材料。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连续 向被告供货至 2016 年 11 月底,迄今为止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 1,050,905.90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末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1,050,905.9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46,958.88 元(利息暂计至 2017 年 3 月底,要求按年利率 6%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株洲市元素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元素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素有买卖业务往来,在长期的买卖业务过程中,截至 2017 年 2 月底,被告尚拖欠 货款 7,908,648.53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908,648.5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00 万元。 6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一)株洲市泰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泰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素有买卖业务往来,在长期的买卖业务过程中,截至 2017 年 2 月底,被告尚拖欠 货款 2,578,648.68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2 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578,648.6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50 万元。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扬州市兴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扬州市兴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于 2015 年 3 月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提供橡 胶密封圈产品。截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262,910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6 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262,91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000 元(利息暂计至 2017 年 3 月 底,要求按年利率 6%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株洲市程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市程兴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系多年的业务往来单位,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钢材、橡胶等货品。截至起诉日,被告共 7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欠原告货款 1,197,673.16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197,673.1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四)株洲杰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杰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原告给被告送货,均有采购合同,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95,560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95,56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五)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方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自 2014 年开始业务往来,系长期合作关系,即原被告根据各自所需,互相发生买 卖合同关系,各自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分批次向对方提取货物。原告诉被告占用其预付款 268,242.32 元,同时拖欠其货款 2,480,421.40 元,共计欠款为 2,748,663.72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2,748,663.7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按年利率 6%为标 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8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六)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多年来一直销售烧碱给被告,2015 年 1 月 9 日,被告给原告发来《企业询征函》,被告认 为:截止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尚欠原告货款 2,803,631.98 元,但原告认为被告欠 3,964,619.33 元,差额为 1,160,987.40 元。2015 年 2 月原告又向被告交付了价值 72,610.20 元的烧碱。2015 年 3 月 20 日,原告与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在被告处的债权 中的部分债权 1,936,739 元转让给了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因被告对此次债权转让不予认 可,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遂向石峰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 1,936,739 元。2015 年 6 月 24 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1,361,240.38 元。本次判决书并未涉及 2015 年 2 月新发生的货款 72,610.20 元。 综上述,原告认为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其货款 1,233,597.60 元,但其中有老欠款 1,160,987.40 元。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 2015 年 2 月发生的货款 72,610.20 元,对于老欠 款 1,160,987.40 元保留追索的权利。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于 2015 年 2 月发生的货款 72,610.2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七)向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向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与原告就被告自建的保险粉一期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买卖合同》共两份,约定由原告为其 加工制作相应的低压开关柜等设备,合同价款分别为 2,170,000 元和 79000 元,总价款合计为 2,249,000 元。原告已根据合同完成了货物的制作并将货物发运至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并交指定的收 货人员。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 2014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1,302,000 元,应于 9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2015 年 2 月 11 日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79,000 元,应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217,000 元。而被告仅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 651,000 元,尚欠 1,598,000 元至诉 讼提起日未支付。为此,原告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向相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1,598,000 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 6%计 算利息;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合 同价款 1,598,000 元并承担分段计算利息(本金 1,302,000 元,自 2014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 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本金 217,000 元,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本金 79,000 元,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起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72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递交诉状。被告广西柳州中成化工有限公司未 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也未能支付欠款。 (十八)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自 2012 年起,原告与公司每年就铁路货物运输车辆取送等业务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 担公司铁路运输货物车辆自柳北工业站至公司专用线卸车地点一段的铁路运输,进行取送、过衡作 业,公司则向原告支付取送、过衡费。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诉状中描述截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公司累计欠原告取送、过衡费 4,768,920 元。为此,原告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向相 关法院起诉。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取送、过衡费 4,768,920 元; (2)判令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 2,833,513.12 元(从 2013 年 7 月 16 日起计算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之后以欠取送、过衡费 4,768,92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清偿欠款完毕时止); (3)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10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 年 10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5 年 8 月 4 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最高 额抵押合同》一份,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东莞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对上述融资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原告还和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份,被告二承诺对被告一的上述融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前述融资安排,2015 年 7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 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贷款利 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30%计算(即 6.305%),逾期按贷款利率加收 50% 执行。原告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依约放款。 因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被告一未能偿还债务,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因此,原告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该案计划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开庭。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9,176,527.02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 至款项还清之日,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结欠的利息为 2585868.64 元); (2)判令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东莞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对被告一的上述 借款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华 11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长期向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液氨。双方签订《液氨供应合同》,合同约 定公司向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应液氨。合同履行后,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曾盖章确认截止 2015 年 1 月 30 日,尚欠公司货款 7,665,259.05 元。2015 年 5 月,公司与被 告李兴华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双方确认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公司 6,200,000 元, 被告李兴华以其坐落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 2 号韶关碧桂园云林水岸 82 街 83 的 房屋提供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此后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有还款,但截至起诉日, 尚欠公司货款 6,062,626.45 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韶关市东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6,062,626.45 元; (2)判令以被告李兴华抵押给公司的坐落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 2 号韶关 碧桂园云林水岸 82 街 8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货款以及发生的相关 费用;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二十一)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 年期间,公司与被告签订《工业液氮供应销售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被告作为公司在广 东火力发电厂及粤电集团脱硝工程的配套产品工业液氮的经销商,公司给予产品及安全技术操作支 持,协议的有效期为五年。合同签订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如约履 行付款义务。经公司催收,被告于 2013 年 6 月 4 日向公司出具划款计划,承诺从 2013 年下半年开 始,每个季度还款 100 万元,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货款 8,030,524.6 元。但被告仍未能 按划款计划兑现承诺,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公司货款 7,688,014.80 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7,688,014.80 元; (2)判令被告广州市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司损失 795,180 元(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至 2017 年 2 月 14 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30%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至付清);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12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7-029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大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2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