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柳化: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6-01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5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一(反诉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本诉债务金额人民币 9649.07 万元及违约金 10321.4995 万元(从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原起诉金额人民币 24449.6365
万元,含债务款 13579.3 万元、违约金及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在诉讼中债务款变更为 9649.07 万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一”、“反诉被告一”)与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控股”、“原告二”、“反诉被告二”)因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悦煤炭”、“被告一”、“反诉被告三”)、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矿业”、“被告
二”、“反诉被告四”)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伍岳”、“被告三”、“反诉原告”)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
币 13579.3 万元;2、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被告
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 10612.3365 万元(从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按每日千
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3、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原
告支出的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58 万元(此后发生的律师费另计)。以上三项合计:24449.6365
万元。4、判令被告三金伍岳对被告一鑫悦煤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
全部被告承担。公司针对本次诉讼已向广西高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广西
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公司被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11 日、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柳化股份关于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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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50
号:2016-077)、《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柳
化股份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
本案已经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开庭审理,经核对证据及对账后,公司及柳化控股当庭变更诉讼
请求如下:1、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 9649.07 万元;
2、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其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
10321.4995 万元(从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
计);其余诉请不变。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尚欠债务款项 9649.07 万元。
2、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应付尚欠款项 9649.07 万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为标准,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计至本案
判决生效之日止。
3、鑫悦煤炭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律师代理费 258 万元。
4、金伍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金伍岳的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
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053228.5 元(公司、柳化控股已经预交 1264282 元),公司、柳化控股负
担 315968.50 元,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负担 737260 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金
伍岳负担。本院退回公司、柳化控股 211053.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若本诉被告在 2017 年内履行完毕本诉讼判决,则公司将收到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支付的
债务款 9649.07 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届时公司将冲回之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2117.97 万元,则公
司 2017 年利润将增加 2117.97 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金额。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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