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柳化: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6-20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6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被告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一(反诉被告一,被上诉人一)
●涉案的金额:本诉债务金额人民币 9649.07 万元及违约金 10321.4995 万元(从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原起诉金额人民币 24449.6365
万元,含债务款 13579.3 万元、违约金及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在诉讼中债务款变更为 9649.07 万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
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一”、“反诉被告一”、“被上诉人一”)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公司与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控股”、“原告二”、“反诉被
告二”、“被上诉人二”)因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煤炭”、“被告一”、“反诉被告
三”、“上诉人二”)、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矿业”、“被告二”、“反诉被告四”、“上
诉人三”)及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伍岳”、“被告三”、“反诉原告”、“上诉人
一”)债务转移合同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柳州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6)
桂民初 26 号送达回证及民事上诉状,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因不服广西高院(2016)桂民
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金伍岳的反诉请求(1、确认鑫悦煤炭、新益矿业与公司、
柳化控股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2、确认金伍岳、鑫悦煤炭与公司、柳
化控股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3、确认金伍岳、鑫悦煤炭与公司、柳化控股
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
1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60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柳化控股因与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及金伍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向
广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
务款人民币 13579.3 万元;2、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
(因被告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 10612.3365 万元(从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
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3、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
股支付原告支出的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58 万元(此后发生的律师费另计)。以上三项合计:
24449.6365 万元。4、判令被告三金伍岳对被告一鑫悦煤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
的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公司针对本次诉讼已向广西高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 年 11 月 8 日,公
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公司被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11 日、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柳
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6-077)、《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16-080)、《柳化股份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
本案已经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开庭审理,经核对证据及对账后,公司及柳化控股当庭变更诉讼
请求如下:1、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 9649.07 万元;
2、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其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
10321.4995 万元(从 201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
计);其余诉请不变。
三、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尚欠债务款项 9649.07 万元。
2、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应付尚欠款项 9649.07 万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为标准,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计至本案
判决生效之日止。
3、鑫悦煤炭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律师代理费 258 万元。
4、金伍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金伍岳的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
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053228.5 元(公司、柳化控股已经预交 1264282 元),公司、柳化控股负
担 315968.50 元,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负担 737260 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金
2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 公告编号:2017-060
伍岳负担。本院退回公司、柳化控股 211053.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四、上诉情况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送达回证及民事上诉状,金伍岳、
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因不服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上
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请求:
①撤销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
②驳回二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③支持上诉人一的反诉请求;
④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一)新益矿业并不真正对外负债 2.4 亿元,而是公司、柳化控股持股经营期间的亏损,公司、
柳化控股虚列债务,企图让金伍岳、鑫悦煤炭弥补其亏损。
(二)一审法院认定鑫悦煤炭对新益矿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基于经营行为而非出资行为,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没将公司、柳化控股主张律师代理费请求相应降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
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
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