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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柳化:管理人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2018-11-06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88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柳州中院的要求,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 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已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

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9))。

    经柳州中院同意,公司将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 时召开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

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

案)》”)。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 时。

    二、会议形式

    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可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的用户名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pccz.court.gov.cn),查看并下载会议相关文档、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债权人参加

会议及投票的具体注意事项,详见 2018 年 11 月 6 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

“关于召开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三、会议主要议题

    1、管理人作重整期间阶段性工作报告;

    2、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表;

    3、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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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88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

司 2016 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5 月 3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股票简称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 柳化”。虽然 2017 年度公司涉及上述退市风险警

示的情形已消除,但公司目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

票已经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若届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则公司股票可能面临暂

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重整

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且亦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

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柳州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柳州中院批准的,柳州中

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柳化股份破产。

    公司若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十二)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1、2018 年 1 月 31 日,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债券已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视为提前到期。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停止计息。

    3、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债券及

利息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经

届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

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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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88
    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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