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柳化:重整计划2018-11-27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一、柳化股份基本情况
    (一)设立和基本情况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柳化股份或者公司)是由柳州化学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柳化集团)等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
份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6 日注册成立,目前注册资本 399,347,513 元
(币种:人民币,下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公司股
票于 2003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423。
    公司现所处行业为化工行业,主要生产、销售各类化肥、化工产
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50200723064200A。经营范围包括:
液氨、浓硝酸、甲醇、甲醛、硝酸铵(粉状)、硝酸钠、亚硝酸钠、
硫磺、硫酸、液氧、液氮、氩气、双氧水生产;氮肥、纯碱、复合肥
料、蒸汽、系列工业水、生活水、脱盐水、硝基复合肥、液体肥料(危
险化学品除外)、重碱生产销售;液氨、甲醛、甲醇、硝酸、硝酸铵、
硝酸钠、亚硝酸钠、硫磺、硫酸、双氧水(20%≤含量≤60%)、盐酸、
二氧化碳(液体)、液氧、液氮、氩气、氨水(10%≤含氨≤35%,不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肥产品销售;
煤炭批发;过磅收费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二)股权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8 日收市,柳化股份总股本为 399,347,513 股,
公司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共计 29,565 户,公司控股股东为柳化集团,
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22,826,167 股,持股比例为 5.72%。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柳州市国资
委)。
    (三)重整概况
    1.重整案件受理情况
    2017 年 9 月 18 日,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下称氯碱公司)以
柳化股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柳州市中级

                                1
人民法院(下称柳州中院或者法院)申请对柳化股份进行重整。柳州
中院经审查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作出(2017)
桂 02 破申 17 号民事裁定,受理氯碱公司对柳化股份的重整申请,并
于同日作出(2017)桂 02 破申 17 号决定,指定柳化股份清算组担任
柳化股份管理人。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8 年 2 月 7 日,柳州中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人民法院报、南国今报发布公告,确定柳化股份重整案债权申报期限
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
    2018 年 4 月 10 日,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柳州中院主持,
主要由管理人通报了重整工作进展,对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进行说明,
并由债权人会议依法对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同时由债权人会议审议通
过《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成立了柳化股份
重整案债权人委员会,完成会议既定议程。
    (四)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构成情况
    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柳化股份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96,449.37
万元,主要由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货币资金、对外应收
债权等构成,其中固定资产包括了融资租赁机器设备。根据《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柳化股份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的约定,融资租赁
的资产在会计处理上虽然计入公司账面资产,但在租赁期届满前,融
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因此,在柳化股份重整案中,融
资租赁物不纳入柳化股份的财产范围。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评估机构)出具的《柳州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以 2018 年 1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假设柳化股份进行破产清算并对全
部财产进行快速处置变现为前提,柳化股份财产评估价值为
119,443.42 万元,快速变现价值为 86,362.43 万元。柳化股份资产账

                                2
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快速变现价值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科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快速变现价值
货币资金                       2,031.57             2,031.21            2,031.21
应收票据                       2,359.70             2,359.70            2,359.70
应收账款                      39,719.17            19,790.78           16,822.17
预付款项                      19,009.58             8,000.71            6,800.61
其他应收款                    29,073.98             8,307.02            7,060.96
存货                          16,326.84            17,613.04           12,329.13
其他流动资产                   1,158.79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9,982.60              586.40              351.84
         (注)
固定资产                     128,137.29            56,888.63           35,900.67
长期待摊费用                   3,865.92             3,865.92            2,706.14
        总计                 251,665.44           119,443.42           86,362.43

   注:固定资产不含融资租赁设备。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共有 462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金额共计 2,851,365,377.94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2 家,
申报金额 288,678,005.65 元;申报普通债权 461 家(其中一家债权人
同时申报了普通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金额 2,562,687,372.29
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中包括 45 家“11 柳化债”债券持有人申报的
5,106,225.94 元。
       2.债权审查情况
       (1)已确认债权
       上 述 已 申 报 债 权 中 , 已 确 认 债 权 429 家 , 确 认 金 额
2,504,556,543.65 元 , 其 中 有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2 家 , 确 认 金 额
287,900,272.44 元;普通债权 428 家(其中一家债权人同时申报了普
通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确认金额 2,216,656,271.21 元。
       (2)不予确认债权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 24 家,涉及申
报金额 14,692,093.40 元。
       (3)待确认债权

                                          3
    上述已申报债权中,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诉讼未决、所
附条件未成就等尚未由管理人出具最终审查意见确认的债权 10 家
(其中一家债权系法院裁定确认其金额后补充申报),涉及申报金额
24,624,232.51 元。
    3.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经柳化股份梳理统计及管理人调查,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柳
化股份尚有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74,929,389.70 元。
    4.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管理人依法通过柳化股份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柳州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柳化股份职工债权情
况。经调查,柳化股份不存在欠付欠缴工资、社保、公积金的情形。
此外,经测算,假设柳化股份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预计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约 249,999,400.00 元。
    综上,根据柳化股份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
调查情况以及截至受理日公司财务账簿的记录等,柳化股份负债情况
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                                      287,900,272.44
普通债权                                           2,316,209,893.42
其中:已确认债权                                   2,216,656,271.21
      待确认债权                                     24,624,232.51
      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74,929,389.70
预计职工安置费用                                    249,999,400.00
                      合计                         2,854,109,565.86

    (六)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结果
    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
柳化股份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根据评估机
构出具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假设下偿债能力分析咨询
项目测算报告》(下称《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 月 31 日,柳化股份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全部有效资产能够按

                               4
快速变现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
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
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全额预留职工安置费用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
分配,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总额为 366,762,570.84
元。假定按照普通债权总额 2,578,082,795.85 元(包括待确认债权、
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进行分配,柳化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
权的受偿率约为 14.23%。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单位:元
                        科目                   清偿测算

资产快速变现价值(不含融资租赁物)                   863,624,358.97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95,239,241.00

   减:破产费用                                      124,967,731.95
   减:共益债务                                       26,655,415.18
   减:预计职工安置费用                              249,999,400.00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366,762,570.84

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总额                         2,578,082,795.85
   其中:普通债权金额                              2,385,421,764.41

         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金额                    192,661,031.44

          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率          14.23%

     2.特别说明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柳化股份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
权受偿比例为 14.23%,但管理人认为,这一比例仍存在很大的不确
定性,柳化股份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较上述预估并
不乐观。
     管理人认为,如柳化股份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受偿
率的前提,一方面为破产财产均能够按照快速变现价值变现,另一方
面为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安置费用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
范围内。但根据柳化股份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
如果柳化股份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
设备将失去生产功能,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会大打折扣;对外债
权账龄较长,回收难度极大。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普通债权受偿
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加之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

                                         5
可能会产生超过预期的费用。基于以上因素,柳化股份在破产清算状
态下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将远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测算的预计受偿率。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柳化股份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柳化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
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
救柳化股份,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
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柳化股份出资人
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
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
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柳化股份股东组成。上述股
东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
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和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以柳化股份现有总股本 399,347,513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399,347,513 股股票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
数量为准)。转增后,柳化股份总股本将由 399,347,513 股增加至
798,695,026 股。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处置
    上述由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的
211,737,774 股按照本重整计划之债权受偿方案的规定用于直接抵偿
债务,剩余的 187,609,739 股由重整投资人按照 3.22 元/股的价格受让,
受让对价合计 604,103,359.58 元,由管理人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
债务和清偿部分债务等。

                                6
    三、经营方案
    (一)柳化股份经营现状分析
    1.总体盈利能力差,且持续恶化
    自 2013 年以来,柳化股份盈利能力总体处于波动下滑的局面,
总体盈利能力不佳。尤其是自 2015 年以来,经营形势持续恶化。
    2.产品整体盈利能力较弱,竞争优势不明显
    近年来,柳化股份主要产品中的双氧水盈利水平相对较好、毛利
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硝酸铵、液氨次之,硝酸、尿素较差,特别是尿
素最近三年的毛利率已连续为负值。
    3.期间费用居高不下
    近年来,柳化股份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3 年,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
为 5.68%、5.51%、6.05%,合计占比 17.23%;而到 2017 年,前述费
用占比分别上升为 6.86%、11.90%、7.35%,合计占比高达 26.11%。
    综上,近五年以来,在化工化肥行业总体发展处于下滑的大背景
下,柳化股份毛利率总体走低,但期间费用却居高不下,导致公司经
营形势不断恶化,且并未有实质性改善。
    (二)重整投资人概况
    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元通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注册资本 5 亿元,系柳州市国资委全资设立的国有资产平
台公司。元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公司拥有的资本对外投资;对上市、
收购、兼并、破产、重组、参股、控股、产权交易、股份转让、股权
投资、租赁等进行产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土地
的开发整理;城乡基础项目投资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对工
业、商贸业、物流业、新兴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国
有资本经营和资本化运营;投资咨询服务。
    (三)经营方案内容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后,柳化股份将以重整为契机,借助
重整投资人的优势,在化解公司危机、彻底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后,积
极寻求战略投资者与优质资产,适时、分阶段调整柳化股份业务结构,
实现柳化股份业务转型、升级,继续推动公司改革脱困和转型升级工

                              7
作,巩固并强化重整成果。经营方案具体如下:
    1.剥离低效资产,改善资产结构
    目前,柳化股份将继续保留现有盈利能力相对较好产品的生产与
销售业务,并将对柳化股份现有资产中已丧失盈利能力的产品进行剥
离,避免其进一步侵蚀上市公司利润,以改善柳化股份资产结构,提
高柳化股份资产的经济效益。
    2.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
    柳化股份将继续改善经营,提高经营业绩。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流程,加强经营费用、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管理,
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
实现企业快速稳定发展。
    3.调整业务结构,适时注入优质资产
    在完成重整并保留一定规模优质经营性资产的情况下,柳化股份
将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为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管理人、重整投资人、
柳化股份等将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积极寻求、接触潜在战略投资者,
最大限度为柳化股份寻求质量高、效益好、符合相关规定的、柳化股
份股东大会认可的优质资产,并在条件成熟后依法、适时注入柳化股
份,进一步增强和提高柳化股份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4.盈利预测及业绩承诺
    在正式确定战略投资者后,战略投资者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结合拟注入资产的实际情况,对拟注入资产自注入之日起
连续三年(含注入当年)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战略投资者就差额部分以支付现金或者资
产注入时经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认可的补偿方式对柳化股份进行补
偿。
    四、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柳化股份
重整案债权人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柳化股份重整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2 家,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
287,900,272.44 元。

                              8
    (二)普通债权组
    柳化股份重整案普通债权总额为 2,316,209,893.42 元。其中:
    1.已确认的债权 428 家,确认金额 2,216,656,271.21 元;
    2.待确认的债权 10 家(其中一家债权系法院裁定确认其金额后
补充申报),涉及申报金额 24,624,232.51 元;
    3.截至 2018 年 1 月 31 日,柳化股份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74,929,389.70 元。
    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
组表决。
    五、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一)债权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于柳化股份提供的担保财产,已经变价的在变
价收入范围内优先受偿,未变价的在快速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超出担保财产变价收入或者快速变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2.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柳化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
债权受偿比例约为 14.23%。为最大限度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保
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柳化股份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大幅
提高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普通债权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受偿比例为 50%,未受偿部分柳化股份不再清偿。
    (二)债权受偿方案
    1.受偿方式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以现金方式受偿。
    普通债权以现金和以股抵债方式受偿:
    (1)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全额现金受偿;
    (2)2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部分以现金方式
受偿 50%;
    (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以股票抵债方式受偿 50%。抵债
股票按照柳化股份 2018 年 3 月 8 日股票收市时的价格折价 4.83 元/

                               9
股。
    2.受偿期限
    (1)已确认债权
    已确认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受偿完毕。
    (2)待确认债权
    对于待确认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
/股票,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3)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账面
记载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管理
人将根据本重整计划的受偿比例预留相应受偿资金/股票,其债权获
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之债权
人主张债权且经审查依法成立的,按照上述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
超过三年未主张或虽主张但经审查不成立的,不再清偿,相应预留偿
债资金/股票作为柳化股份经营资金使用。
    柳化股份的普通债权按照上述方案受偿后未获受偿的部分,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柳化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偿债资产来源
    柳化股份重整偿债资产包括股票和现金,其中股票将通过资本公
积金转增方式获得,现金将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1.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的对价;
    2.柳化股份自有资金;
    3.柳化股份财产变价收入。
    六、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对柳化股份、柳化股份的全体
股东、柳化股份的全体债权人等均有约束力,且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
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

                              10
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柳化
股份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债务后,未获受偿部分债权,柳化股份不
再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
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
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从预留的偿债资金/股票中受偿。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
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柳化股份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柳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六个月。在此期间,柳化股份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
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因客观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柳化
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柳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
限的申请,并根据柳州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受偿款项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
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和股票以及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
资金/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及证券
账户;债权人与柳化股份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另行达成
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
定获得受偿。
    2.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登记至重整
投资人指定的账户。
    3.拟剥离的低效资产处置完毕。
    (五)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柳化股

                             11
份及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
执行的司法文书。
    (六)不能执行的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若柳化股份不执行重整
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
柳化股份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柳州
中院批准,柳州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
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柳化股份破产。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限的,由管理人向柳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
并根据柳州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柳化股份的职责
    柳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将向柳化股份移交财产和
营业事务。重整计划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柳州中院提交监督报
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柳化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
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
财产处置等事项。
    九、其他事宜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债
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
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

                             12
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再向柳化股份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二)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1.偿债资金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
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柳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提供接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
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
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
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
自行承担。
    2.抵债股票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抵债股票原则上以非交
易过户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柳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
划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提供接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
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
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
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
自行承担。
    (三)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1.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
分配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和
股票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提存的偿债资金和
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
的,视为放弃受领受偿款项的权利,相应提存资金和抵债股票变价款
项将用于补充柳化股份流动资金。

                             13
    2.已获管理人审查确认但尚未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债权金
额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为准,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
权的清偿条件受领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
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和
抵债股票变价款项将用于补充柳化股份流动资金。
    3.待确认债权最终未获法院裁定确认的,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
预留的资金和抵债股票变价款项将用于柳化股份补充流动资金。最终
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与债权申报金额有差异的,以法院最终确
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领
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已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
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变价款项
将用于补充柳化股份流动资金。
    4.对于账面记载未申报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
未主张或虽主张但经审查不成立的,不再清偿,相应预留偿债资金和
抵债股票变价款项将用于补充柳化股份流动资金。
    (四)重整费用的支付
    柳化股份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
机构的费用、财产变价税费、转增股份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
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
中介机构的费用由柳化股份及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和法院裁定批准重
整计划后,按本重整计划规定或合同约定随时支付。此外,柳化股份
财产变价税费、转增股份登记税费及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
的费用等其他重整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五)共益债务的清偿
    柳化股份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
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
产生的其他债务,由柳化股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随时清偿。融资租赁
设备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设备使用费,
以及融资租赁设备的快速变现价值作为共益债务全额受偿,融资租赁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扣除共益债务部分后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融资
租赁债权按照上述方式受偿后,融资租赁设备属于柳化股份所有。

                               14
    (六)重整投资人的变更
    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重整投资人的,在不变更债权分类、调
整和受偿方案的前提下,由管理人在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并经柳州中
院批准后变更。
    (七)对债务人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柳化股份财产保全
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为确保柳化股份重整程序结束后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各抵押权人
/质权人应尽快注销有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在柳化股份根据经法院
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完成清偿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
产设定的抵押/质押,并就担保财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未及
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如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柳化股份财产的限制措施而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以致影响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由相
关债权人向公司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