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柳化: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延长的公告2019-05-24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公告编号:2019-021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延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送达的(2018)桂
02 破 2 号之六、(2018)桂 02 破 2 号之七的两份《民事裁定书》,柳州中院裁定将《重整计划》的执
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一、 《重整计划》关于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的规定
2018 年 1 月 31 日,柳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并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裁定批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详见公司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94)),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即自 2018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26 日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
同时规定,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柳化股份可于执行期
限届满 15 日前申请法院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二、法院裁定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
经公司及管理人申请,柳州中院裁定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期限。
(一)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柳州中院批准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6 个月。(2018)桂 02 破 2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的主
要内容为: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的,柳化股份
可于执行期限届满 15 日前申请本院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由于重整计划所涉低效资产的处置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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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且需要在推进低效资产处置工作的同时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完成上述工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柳化股份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的申请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申请
并未改变重整计划的实质内容,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及各方权利主体的权益,针
对柳化股份提出的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二)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柳州中院批准同意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6 个月。(2018)桂 02 破 2 号之七《民事裁
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予以监督。因本院已经批准延长
柳化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有效监督柳化股份依法执行重整计划,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
保障全体债权人及各方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相应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维护全体债
权人及各方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针对柳化股份管理人提出的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本院
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三、《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需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应向债权人分配的受偿款项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资金和股票以及账
面记载未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2、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账户;
3、拟剥离的低效资产处置完毕。
柳化股份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执行《重整计划》。截至目前,上述 1、2 两个条件所涉事项已
经基本执行完毕,第 3 个条件涉及的事项已启动,正在推进过程中。
四、《重整计划》后续执行安排
后续,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加紧推进执行《重整计划》,推进低效资产的剥离及相关工作,
力争在法院裁定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
五、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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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 02 破 2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2、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 02 破 2 号之七《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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