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柳化: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0-10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公告编号:2019-027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申请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被申请人 1
涉案的金额:本金 9649.07 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因被告申请再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控股”,被申请人 2)因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鑫悦煤炭”,被申请人 3)、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矿业”,被申
请人 4)、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伍岳”,再审申请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如下:
①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尚欠债务款项 9649.07 万元。②鑫悦煤炭、新益矿业
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应付尚欠款项 9649.07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为标准,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③鑫悦煤炭向公司、
柳化控股支付律师代理费 258 万元。④金伍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⑤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⑥驳回金伍岳的反诉请求。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送达回证及民事上诉状,金伍岳、 鑫
悦煤炭、新益矿业因不服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最高法”),上诉请求:撤销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全
部诉讼请求;支持金伍岳的反诉请求(①确认鑫悦煤炭、新益矿业与公司、柳化控股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②确认金伍岳、鑫悦煤炭与公司、柳化控股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签订
的《保证合同》无效;③确认金伍岳、鑫悦煤炭与公司、柳化控股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协议书》
无效。④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
2017 年 12 月 28 日,最高法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 8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公告编号:2019-02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53228 元,由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
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2016 年 10 月 11 日、2016 年 11 月 9 日、2016 年
11 月 10 日、2017 年 6 月 1 日、2017 年 6 月 20 日、2018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7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
号:2016-080)、《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17-050、2017-060)、《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2))
公司已向广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高院已受理并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但
截至目前,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未向公司支付尚欠的债务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金伍岳不服最高法的终审判决,已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申请事项如下:
1、撤销广西高院(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 882 号《民
事判决书》;
2、准予本案再审;
3、判决驳回被申请人 1 柳化股份、被申请人 2 柳化控股的诉讼(一审本诉)请求;
4、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金伍岳的诉讼(一审反诉)请求;
5、判决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 2 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法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 5131 号《应诉通知书》,
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金伍岳因与你单位、鑫悦煤炭、新益矿业、柳化控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 88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单位发
送再审申请书副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组织机
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
等;不提交的,不影响本院审查。”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金伍岳对案件申请再审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公告编号:2019-027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
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