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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化股份:柳化股份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2-26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办公地址已变更,且现公司住所柳州市北鹊路 67 号院内已无公司业务,为更有

         利于公司各项工作开展,公司拟对公司住所进行相应变更,公司住所拟由广西柳州北鹊路

         67 号变更为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06-8 号汇金国际 26 层,同时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

         行修订。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本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01]25 号文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函[2001]25 号文
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 月 6 日在广西壮       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1 年 3 月 6 日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 450200000016746(1-1)。                            照注册号为 450200000016746(1-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北鹊路 67 号。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106-8 号汇金国际
545002。                                                       26 层。 邮政编码:545001。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1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职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形的除外。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十七条 ……                                              第六十八条 ……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第六十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
10%;召集股东应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         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持股及其它证明材料。
时,向公司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持股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和方式;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和方式;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条 ……                                                第一百〇一条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3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删除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控股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董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
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4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公司第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告披露时间。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公司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条款中的序号进行相应增减,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

        次章程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