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柳化股份关于公司涉诉累计进展的公告2022-09-10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累计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案件二、三原告已撤诉,案件四原告再
审申请已驳回。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有进展的四起案件合计涉案本金人民币 3,455.89 万元(不含诉讼费、利息、
违约金等费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为 8.18%。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案件一本次判决生效,预计将减少公司利润约1300
万元,其他案件无影响。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披露了公司与福
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沣奕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贵
州兴黔煤焦有限公司等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19)。现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
下:
案件一: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方:福建三能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能”)
被告方:公司
因《节能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申请起诉,
请求:(1)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 25,889,840.00
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诉讼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福建三能与柳化股份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解除;(2)柳化股份向
福建三能支付违约金 25,889,840 元。案件受理费 171,249 元,由柳化股份负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裁
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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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柳州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做出的(2021)桂 02 民初 450 号民事判决书,
变更本案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并作出了如下判决:
(1)确认福建三能与柳化股份签订的《75t/h“三废”流化混燃炉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已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解除;(2)确认福建三能对柳化股份享有 25,889,840 元的破产债权,并应按柳化股份
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及受偿方案予以清偿;(3)驳回福建三能其他诉讼请求。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判
决生效,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予以清偿,预计减少公司利润约 1300 万元。本次
诉讼为破产重整衍生诉讼,该笔损益是否需追溯调整最终以年度审计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案件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运”)
被告方:公司
第三人:晋城市聚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聚集”)、贵州永泰工矿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州永泰”)
原告与被告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及原告委托第三人晋城聚集与被告及第三人贵州永泰签订《补
充协议》纠纷,原告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方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不应当退还其 776,882.90 元的货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该案移送柳州
中院审理。
2、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山西煤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柳州中院于2022年3月30日做出(2021)桂02
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山西煤运撤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案件三:柳州沣奕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方:柳州沣奕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奕环保”)
被告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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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节能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
北法院”)起诉公司应支付节电效益款终止费及利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节电效益
款终止费 1,376,810.52 元及利息 241,777.36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 年 7 月 9 日柳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沣奕环保的起诉;(2)本院退还原告沣奕环保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9684 元。
沣奕环保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申请。
2、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沣奕环保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柳州中院于2021年9月10日做出(2021)桂
02民终3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沣奕环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案件四:贵州兴黔煤焦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
1、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方:贵州兴黔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兴黔”)
被告方:公司
原告贵州兴黔与被告柳化股份是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对贵州兴黔主张的
债权全额不予确认。为此,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向柳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确认
原告贵州兴黔对柳化股份享有人民币 6,515,438.89 元的债权;(2)确认原告贵州兴黔对柳化股份享
有人民币 6,515,438.89 元的债权是共益债权;(3)本案全部诉讼由被告柳化股份承担。
柳州中院已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贵州兴黔对被告柳化股份享有人民币 6,515,438.89 元的债权;(2)驳回原告贵州
兴黔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 57,408 元由被告柳化股份负担。
原告贵州兴黔与被告柳化股份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原告维持原诉讼请求;
被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2020 年 12 月 14 日,广西高院作出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已按《重整计划》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对该
笔 6,515,438.89 元普通债权进行了受偿,共受偿 3,357,719.45 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原告贵州兴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为:(1)依法对本案再
审,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2)由柳化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 年 8 月 6 日最高人
民法院向公司发出(2021)最高法民申 5650 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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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进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5日做出(2021)最高法民申56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贵州兴黔的再
审申请。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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