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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化股份:柳化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2-04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 5001-1 号

                  2012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对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

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

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

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
                                  法律意见书
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登记时间)、参与网络投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

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3年 2月3 日14时30分在 广西柳州市跃进路
                                  法律意见书
106-8号汇金国际 2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陆胜云先生主持;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2,196,08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5.3158%。经本律师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3年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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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
                                法律意见书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6,700股,占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以202,222,784股同意、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06%、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4%、

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

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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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 朱继斌                                        廖乃安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