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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化股份:柳化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1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适时建立和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效防范和打击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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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等。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规定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
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

                                     2
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报备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的内容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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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时,
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的形式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
设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
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监会制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限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须提供未公开的内幕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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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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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悉
                                                                                   亲属                     知悉内
知情人   姓名(自然人,法   知情人身   所在单位   职务/岗   证件   证件   知情            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关系                     幕信息   登记人          备注
  类型     人、政府部门)     份         /部门      位      类型   号码   日期            信息   信息方式                     时间
                                                                                   名称                       阶段
                                                                                          地点
                                                                                                 注3        注4      注5
 注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日期: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法人或自然人。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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