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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化股份:柳化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27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3)第 5001-2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
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
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柳
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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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法律意见书
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等)、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登记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
                                  法律意见书
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3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广西柳州市
                                  法律意见书
跃进路 106-8 号汇金国际 2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陆胜云

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251,452,61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31.4829%。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23
年4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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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3,941,92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4935%。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验证其身份。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法律意见书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2年年度报告》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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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法律意见书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5、《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法律意见书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2,781,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52%,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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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48%,弃权0股,占出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法律意见书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54,53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29%,反
对8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议案的表
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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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承办律师:李长嘉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廖乃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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