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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化股份:柳化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修订)2023-04-27  

                                            柳化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
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柳州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 1 名。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
与股东、职工和其它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 1 名。监事会召集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

   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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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
业人员,由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一日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
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联系人。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 2 天告
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
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
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
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
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和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提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
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召集人审阅,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
是否列入议程。
    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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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
反映情况。
    提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七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提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定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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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时
应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召集人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
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
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
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
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
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
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
审议。
    第二十三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
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
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
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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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自动废除;并按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除外)
相抵触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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