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5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4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5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及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5次临时会
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就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
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
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2日,
并同意以8.64元/股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633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5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