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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鲁恒升:华鲁恒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050 号



致: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对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

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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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1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山东华

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日上午9:30在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

风东路2555号凤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常怀春委托贵公司副董事长董岩

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

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2月2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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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

席现场会议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股份639,040,1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85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按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进行见证。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湖北荆州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040,1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华鲁恒升(荆州)有限公司园区气体动力平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040,1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华鲁恒升(荆州)有限公司合成气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639,032,4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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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987%;反对7,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

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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