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机通用:国机通用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修订)2021-04-09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1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项目建设情
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努力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并利于投资者参与。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
披 露 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 报》,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替代公司信息披露。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能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做出回应。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建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不断丰
富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2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四)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参观、座谈人
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五)努力创造条件利于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六)积极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在沟通中发
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
投资者;
    (七)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设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岗位,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在重大投资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
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并负责及时收
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有
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3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以公司名义发表有关言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
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见附件),并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
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承诺书




                                     5
附件:
                                承诺书
致: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机构名称)在此申明,本单位/机
构参加贵公司有关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将严格遵守贵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
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
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