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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通用:国机通用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2021-04-09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
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
整体运营质量,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例,
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子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
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现金出资设立子公司,也可以通过股权收购、资产让
与、企业合并分拆等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方式形成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
的法人主体。
    第五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
司的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对子公司主要从人事、财务、经营决策、
信息、内控制度、审计监督与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
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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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
监事)。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由公司委派或提名子公司
董事(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推荐子公司总经理(或总
裁)、副总经理(或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对子公司前述由
其委派、提名或推荐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有权依据需要依法对上述人
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公司通过委派、提名或推荐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管控权。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
监事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股东(大)会。该股东代表在子公
司股东(大)会上按照公司的决定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由公司委
派或提名的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并在
会议上按照公司的决定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监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包
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当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子公司利益时,该监事有权要求其予以纠
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 2 日内及时向子公司监事会及公司汇报,
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渎职失
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规定给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以劳动定员为依据,编制员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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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报公司审批后按照招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并依法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与
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薪酬管理制度,构建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履行有关程序并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
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对子公
司财务会计、资金调配,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并按公司统一
要求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按照公司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子公司提供
相应时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
报告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
的建设情况,以及借款、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
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该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财
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
强成本、费用和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
金、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子公司负责
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有权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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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及经营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其总经理(或总裁)组织编制本年
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于下一年度初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
事)审核通过后,报备公司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
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注重程序化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在履行相关程序决策后方可实施,并定期向子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汇报投资
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重大资产买卖、租赁、抵(质)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当
报经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大)会依法决策,
并定期向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公司汇报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应提交公司或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
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之前,应提请
公司审批该议案;未完成必经审批程序的重大事项,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
(大)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在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
作出说明,要求延期审议,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有
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公司委派至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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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子公司的董事,为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可以通过专人送达文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报送公司,紧急时可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总裁)直接汇报,再向
公司补报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并做到:
    (一)第一时间提供对子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四)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向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
他方提供财务资助、融资或融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二)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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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3.其他可能给子公司带来重大风险的情况。
    (三)安全、环保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事故,按照公司安
全管理规定及时上报;
    (四)子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异动;
    (五)影响子公司或公司声誉或危害程度较大的重大投诉;
    (六)子公司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以及各种非法集会、上访等各种影
响子公司生产经营或社会稳定的苗头及行为;
    (七)子公司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审计监督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其
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法配合。
    第三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对子公司财务
的真实、合理性,制度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一)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
    (二)各项内控管理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合理性;
    (四)其他临时审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条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书送达子公司后,
子公司必须依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对子公司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
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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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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