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154 号 致: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机通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国机通用机 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国机通用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 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第 1 页共 6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机通用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1 年5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 2021年6月3日下午15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蓬莱路616号公司三楼一号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窦万波先生 主持。公司同时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 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国机通用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2 名,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 4 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及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或代 表股份 72,580,172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国机通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第 2 页共 6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由本 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 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3、《关于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4、《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 3 页共 6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5、《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6、《关于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7、《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7.01 公司与关联方合肥院及其控股子公司、中机五建、国机租 赁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同意 18,59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1%;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3%;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2)7.02 公司与关联方山东京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同意 65,4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5%;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关联方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该项 议案表决权股份总基数之内。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8、《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第 4 页共 6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9、《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10、《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1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2)1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 5 页共 6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3)1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4)1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72,504,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该议案获得了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机通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 6 页共 6 页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