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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涪陵电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涪陵电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拓、李蕊来                 联系电话:010-608389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重庆涪

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电力”、“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法规,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信

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内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涪陵电力进

行持续督导,具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2021 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涪陵电力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2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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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回访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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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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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6                                                    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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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已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较为有效的执行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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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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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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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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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承诺情况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4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该等情况
        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5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17     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
                                                     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18                                                  和专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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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涪陵电力

于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

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涪陵电力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涪陵电力在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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