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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涪陵电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涪陵电力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拓、李蕊来             联系电话:010-608389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重庆涪

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电力”、“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452.SH
       成立日期                             1999-12-29
       上市日期                             2004-03-03



                                     1
      注册资本                         914,608,128元
      注册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7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雷善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 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证券作为涪陵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

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

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

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

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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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

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

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七、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

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

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

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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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不存在

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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