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博通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3-04-29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陕西驭腾新工业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驭腾新工业集团”)、陕
西博睿永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睿永信”)、陕西聚力永诚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聚力永诚”)、陈力群、王国庆目前合计持有的陕西驭
腾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驭腾能环”)55%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
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55%的股份,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行为涉及的
有关报批事项,已在《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
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55%的股份,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
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
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重组完成
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55%的股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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