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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空港股份: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9-28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当选委员于会议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则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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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一至两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中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进行审议;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业

务重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外部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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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

责。

    会议通知中应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通知发

出时间等内容。会议通知应附有内容完整的议案。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

成员应亲自出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

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

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会议。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提名委

员会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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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董事会秘书需列

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

行。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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