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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空港股份: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9-28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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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目的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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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一节   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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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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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各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具有信息披露资格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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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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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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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

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

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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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

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举行“上证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

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

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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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在不影响生产经

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有义务积极协助证券部

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为唯一授权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其发言内容亦不具有

任何法律效力,但需自行承担或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公共关系机构或投资者关系工

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给公司投资者关系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应

当根据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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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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