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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空港股份: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9-28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条 释义:

    (一)公司:指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业务部门: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业务部门;

    (三)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现控制的公司;

    (四)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股份,且不能决定其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也没有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业务部门、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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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当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十七条所述情形时,公司业务部门、控股子公

司应在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书面报告。参

股公司发生该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该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书面报告。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可以在提交书面报告前,以电话、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向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信息。

    第六条 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或公司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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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报告交易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

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

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

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

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

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

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

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

措施;

    (四)交易标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权、

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

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

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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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含三百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一条 报告关联交易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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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

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

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

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

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

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

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从当年年初至报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应

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

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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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报告重大诉讼、仲裁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五)股权变动和收购。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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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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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下列会议文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 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通知,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五)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八条     除上述要求书面报告的内容外,公司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其要求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应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给予第一责任人相应处罚,并责令第一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

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

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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