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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国化工: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2-08-16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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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2 年 8 月 23 日(星期四)9:30
    会议地点:公司第一会议室
    参加会议人员: 2012 年 8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
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二、推举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会议议案并投票表决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四、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五、律师对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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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安徽证监局皖证监函字[2012]140

号文件《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订、补充和完善: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一)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
事项。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
                                              案,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是资金留存
                                              公司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出,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
                                              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
                                              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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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和稳定性;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
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百分之三十;                                 配股利;
  (四)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三)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
                                             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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