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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国化工: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7-04-15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
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
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

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各自的
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审计工作及内控、
薪酬激励、提名任命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就 2016 年度履职情况汇

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健,男,1968 年 1 月出生,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硕士,一级律师,安
徽省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安徽农业大学法学客座教授,安徽省
律师协会副会长、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
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主任。2013 年 1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安徽山
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王素玲,女, 1963 年 6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教授,现任安徽大学商
学院会计系主任,2016 年 1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安徽合力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卫宏远,男,1965 年 1 月出生,化学工程博士,2001 年 10 月至今,
天津大学化工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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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或 5%以上已发行股份
的股东单位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有偿
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取得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16 年度,我们积极出席公司会议,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公
司召开了五届十六次、六届一次至六届七次共计八次董事会,三次股东大
会,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
   独立董
            本年应参加董                                          东大会
   事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骆广生         1             1              0          0         0
   肖星           1             1              0          0         0
   李健           8             8              0          0         3
   王素玲         7             7              0          0         3
   卫宏远         7             7              0          0         0

    (二)会议决议情况

    审议议案时,我们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充分发表
独立意见,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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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我们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给予了大力支持,我们
通过听取汇报、电话、电子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积极

运用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6 年,我们秉承忠实、勤勉的工作态度,对所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生产经
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公允性、对公司及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方面做出判断。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生产经营所必要、程序合
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相关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对外担保情况
   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六届董事会二次会议,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无对外担保情

况。
   (三)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6 年公司发布了 2015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该公告的发布不存在提前
泄露情形,符合上市规则的要求。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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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期,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继续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 2015 年 度 母 公 司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为 221,228,246.55 元 , 按 10%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22,122,824.66 元 后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41,574,603.10 元 ,
2015 年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440,680,024.99 元 。 以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521,600,000 为 基 数 ,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8 元 (含 税 ), 共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41,728,000 元 。 此 次 红 利 分 配 后 ,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剩 余 398,952,024.99 元 ,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
    我们认为: 1、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2、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
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在本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始终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交流
和沟通,促使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本报告期,公司能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6 年,我们严格按照《六国化工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的要求,督促
公司内控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完善、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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