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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六化: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1-03-20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
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以公司名义将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以及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
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合法财产的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的对外
捐赠行为。子公司对外捐赠的,事先应由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或者相应政府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
行或直接捐赠给受赠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
赠。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
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进行捐赠。
       第八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及范围
       第十条 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
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
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或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
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
捐赠。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公司形象宣传或产品宣传,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视为广宣费用
支出,必须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二条约定的对外捐赠对象外,对于在公司任职、与公司在
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
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 12 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
批。其中, 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折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 500 万元,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 万元,或达到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
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之
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本
条所列“未超过” 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初
审,公司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子公
司应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审议通过捐赠方案。上述捐赠方案提交公司按照本
办法第十六条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捐赠。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等。
       第十八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建立对外捐赠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文件、单
次捐赠及累计捐赠发生额统计、捐赠的执行情况、捐赠收据等),同时报送党群
工作部。
       第十九条 归口部门(党群工作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捐赠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文
件、单次捐赠及累计捐赠发生额统计、捐赠的执行情况、捐赠收据等)。
       第二十条 财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实物资产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
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
为。
       第二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批后立即通知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
部在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汇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对外捐赠的统计及宣传工作,所发生的对外捐赠支
出,原则上应统一冠公司名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有
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