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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国化工:六国化工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2023-04-07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会议事和
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
管理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含独立董事 3 名)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情形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确保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并在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
的议案。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下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案和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议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人按各
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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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同时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作为董事会议案;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五)在董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董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六)送达的时间不得迟于会议通知送达的时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
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对议案进行审核,对于议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原提案提
交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按照董
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
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董事会发出通知时应按规定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相关背景资料
以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等。
    第十四条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董事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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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说明原因。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非董事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会议的列席人
员,因会议需要,董事会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会列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会议开始前,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
议人员状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宣读议案后,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与会董事进行讨
论。董事发言应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与会董事也可就议案内容向有
关人员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九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以及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干涉董事会会议
议程,在董事会正式会议上不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在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须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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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该投票董事放弃
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应由董事会秘书和一名非关联董事当场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清点结果;会议主持人依据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
定和清点结果确定议案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
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
悖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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