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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六国化工: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04-29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安徽六

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履行

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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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一) 董事会就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10%;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2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九)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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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所处阶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处

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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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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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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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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