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 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 独立董事: 李孟刚 张宏亮 魏先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