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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药业: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7-0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提出建议;
    (二) 负责制定、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