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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金药业:千金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6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券法》、《公司法》

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为人民币 41850.7117 万元。    42980.7117 万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
      株洲中药厂;湖南省烟草公司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株洲市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株
                                     发起人     认购     出资      出资       每股
      洲市信托投资公司。
                                              股份数     方式      时间       金额

                                     国家股     650      货币     1993 年     1元

                                                万股             8 月 13 日

                                     法人股     350      货币     1993 年     1元

                                                万股             8 月 13 日

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数为:41850.7117 万股。       42980.7117 万股。
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第(五) 项、第(六)项规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外。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6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划;
7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8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权。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权的股份总数。
    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的股份总数。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定条件的股东、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持股比例限制。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9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捐赠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
10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1       新增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12       删除内容                   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原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已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公司将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等事项。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