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2-08-26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株洲千金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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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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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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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
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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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九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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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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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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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
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
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的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
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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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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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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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
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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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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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
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
大会做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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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由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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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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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
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
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董事会以及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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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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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表决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
(二)被征集人作出的授权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
至少应当记载授权人姓名或名称、授权人股权登记日持股数量、被授
权人姓名或名称。
(三)授权委托书原则上应注明被授权人是否有权按照自己的意
愿行使表决权以及授权人对于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所持同意、
反对、弃权的意见,但未作注明的,视为被授权人已经获得全权委托,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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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权人系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经授权人本人签署;
授权人系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经该单位法定代
表人签署。
(五)经被征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该以原件形式提交,以传
真、复印件等非原件形式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经过依法设立的公
证机关公证,以证明其授权行为的真实、有效性。未经公证而以非原
件形式提交授权委托书的,为无效授权,该非原件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不得作为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六)经被征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
书复印件或传真件)以及授权人的持股证明文件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指定地点。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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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
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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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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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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