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16-08-27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第四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
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附件)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审批核准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
会秘书处由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十一条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信息披露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