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华 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戴勇斌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副总裁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管所需 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2、戴勇斌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戴勇斌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毅、李光一、袁树民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