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07
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 2017-026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3 - 2017/7/14 2017/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02,29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454,9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3 - 2017/7/14 2017/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024
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2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216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
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0.0216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376199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 B 栋 15 楼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7 日